法律分析
受讓人必須基於交易取得對動產的占有,善意取得應當基於受讓人取得對動產的占有,但受讓人的占有必須通過交易取得。受讓人非因交易而取得動產占有的,即使受讓人實際取得了動產的占有,也不具有善意取得的效力。比如依法發生繼承,不能取得因繼承而不屬於被繼承人的動產的占有。受讓人應當善意取得動產。所謂善意,是指在動產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權處分該動產。受讓方明知轉讓方無權處分該人員,不影響善意取得。交易時受讓方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受讓該房產的,應當認定受讓方無誠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壹十壹條* * *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壹)受讓人善意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