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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淫和強奸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什麽?
法律主體性:

賣淫是指提供性服務後獲得報酬的行為,屬於自願性行為的情形,而強奸是強迫性行為。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它們是否是自願的。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奸淫婦女、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壹)奸淫婦女、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並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的;(四)輪奸二人以上的;(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傷害幼女的;(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法律客觀性:

刑法

第236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並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傷害幼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