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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霸的認定標準
法律分析:“村霸”不是壹個正式的法律術語。如果嫌疑人屬於“村霸”的範疇,可以從他在實際偵查過程中的行為特征來判斷。壹是橫行鄉裏,獨霸壹方,嚴重擾亂村民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二是無事生非,無理取鬧,打架鬥毆,聚眾鬧事,危害農民利益,群眾不敢惹,農村幹部不敢管;三是以強淩弱,以強帶弱,強買強賣,欺行霸市或坐地朝貢,結夥搶劫;四是有組織、有紀律、有規律的成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擾亂、危害農村社會秩序,嚴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五是對農村幹部不滿,尋釁滋事,無理取鬧,或憑借家人、親戚的影響或利用其物質財富操縱農村基層組織選舉的;六是誣告陷害人,利用熱點難點、矛盾糾紛煽動群眾,操縱事端,破壞農村安定團結;第七,受人雇傭,充當打手,傷害無辜,等等。凡有上述情況之壹者,壹般可歸入“村霸”範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