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組織並要求學生上有償補課。但只要是學校以自己的名義組織要求學生補課並收取費用的,無論補課是由學校還是校外培訓機構進行,都是學校組織的,都是要求有償補課的。
第二,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補課。學校不組織也不要求學生有償補課,但只要學校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學生對學校的信任,不單獨使用學校的名義,而是變相以學校的名義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無論是以學校名義收取費用,還是校外培訓機構收取費用補償學校,還是學校不以任何形式向參加補課或校外培訓機構的學生收取費用。而校外培訓機構對在校學生參加其補課收取費用,校外培訓機構采取與學校聯合的方式,屬於學校的有償補課。
第三,為校外培訓機構有償補課提供教育教學設施或學生信息。只要公立中小學向校外培訓機構提供教育教學設施或學生信息,即使不收取任何費用,也會增加學生負擔,不利於推進素質教育。
法律依據:《關於禁止中小學教師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1。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主體責任。全面開展中小學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是必然要求,也是解決“四風”問題的重要舉措。省級教育部門是責任主體,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他們要按照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和詳細的違規處理措施。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和工作機制,狠抓寒暑假、法定節假日等重要時間節點,紮實有序開展有償補課專項治理活動,堅決制止有償補課等亂收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