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誰應該為這次事故負責?為什麽?
打人的是B,B應該對c負責,如果A不施救,最多是道德譴責。說白了就是C被打了。當然,他應該尋找打他的人。雖然A和B認識,但A完全可以說:“我沒有打妳,所以我為什麽要負責任?”
2.這起事故的當事人是誰?
B撞了c .事故的當事人只有B和C. A只是目擊者。
註意:不要認為這很復雜。民事法律制度中的許多規定與正常認知並不沖突。很多事情都可以用常識來判斷。
第二章:
1)丁與李、王訂立的兩份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
合同是有效的。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有5種,1;2.違反強制性法律規範中的有效性規範;3.惡意串通損害第三方利益;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為;5.雙方意思表示不真實。如果沒有違反這五條,則不屬於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2)如何定性丁在本案中的行為?法院將如何判決?
根據物權法律制度,不動產轉讓以“登記”為物權的生效條件。本案中,雖然李先在合同上簽字,但取得物權的是王。我來和妳說說涉及到的幾種情況。首先,如果李某向法院主張房產應歸其所有,法院不予支持;丁某構成詐騙罪;在要求丁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同時,還可以要求丁承擔李已付房款的雙倍賠償。
具體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的,出賣人的行為構成欺詐,因此買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前提下,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二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3.甲乙雙方是鄰居,甲方樓外墻瓷磚會脫落,會被乙方砸在這裏。* * *醫療費65438+萬元,甲方要求乙方賠償?
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就賠償事項而言,甲方已表示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