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代際保險的規定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壹)本人;(2)配偶、子女和父母;(三)前款規定以外的與申請人有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和近親屬;(4)與被保險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對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為了防範道德風險,還規定了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如果是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壽保險,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但是,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和認可,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無效。而且,依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質押。當然,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壽保險不受本條第壹款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