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處理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
1.刑事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1),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
(二)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三)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告知其將通知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為其指定辯護;
(四)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為其指定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預約值班,並為被告人預約值班提供便利。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四條。
二、刑事辯護人和刑事訴訟代理人的區別?
(1)對象不同:前者是為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訴案件的被告人設立的,後者是為自訴人、被害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設立的。
(2)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方式不同。前者除委托外可以通過法院的指定進入訴訟程序,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委托下進入訴訟程序。
(3)抗辯的地位與代理的地位有很大不同。前者具有獨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意誌的影響,也不受法院、檢察院等個人團體的幹涉。後者必須在委托人依法授權的範圍內經營,因為代理人的行為不僅與被代理人的行為具有同等效力,而且承擔委托人產生的壹切法律效力。
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受理後會告知其有權委托;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的,告知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