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銷售煙花爆竹五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壹萬元以上的,將構成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應當由專業煙花爆竹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和違法所得。私自銷售煙花爆竹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擁有和銷售煙花爆竹是違法的。根據行為性質,可按非法生產或無證經營處罰。如果未經許可銷售煙花爆竹構成犯罪,將受到嚴厲處罰,行為人將承擔壹定的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或者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導火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和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通過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654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和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