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教育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2、各級人民政府指導家庭教育,建立健全家校社協同育人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部門,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3.教育行政部門、婦聯協調社會資源,推進覆蓋城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建設,按職責分工承擔家庭教育工作日常事務;
4.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體育、新聞出版、網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家庭教育專項規劃,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和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將相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鼓勵和支持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6、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揮職能作用,配合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家庭教育聯動機制,* * *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7.國家鼓勵家庭教育研究,鼓勵高等學校開設家庭教育專業課程,支持有條件的師範院校加強家庭教育學科建設,培養家庭教育服務專業人才,培養家庭教育服務人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壹條
為了弘揚中華民族重視家庭教育的優良傳統,引導全社會重視家庭、重視家教、重視家風,增進家庭幸福和社會和諧,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
第二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質、身體素質、生活技能、文化素養和行為習慣等方面的培養、引導和影響,以促進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