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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網上的算侵權嗎?
法律分析:網絡圖片侵權判定: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的作品發表的;3、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竊他人作品的;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拍攝或者類似拍攝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音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音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條美術和攝影作品,無論是否發表,均享有著作權,又稱版權。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權利)、復制權、發行權、展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和集會權。著作權人可以依照協議或者本法的有關規定許可他人行使其部分權利並獲得報酬。

未經許可對他人的圖片進行再加工可能會侵犯版權所有者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以及在互聯網上傳播信息的權利。換句話說,不僅是再加工本身,再加工版權作品的傳播也可能構成侵權。如果您是圖片的所有者,則需要通過舉證證明侵權圖片與原始作品的相似性和相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