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本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二)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並且必須有兩個以上無關人員在場見證。如果立有記錄的遺囑,還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
(3)遺囑人將遺囑交給他人的,還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壹人為遺囑人。在遺囑人面前宣讀遺囑後,由遺囑人認可並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四)辦理遺囑公證,遺囑人請求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公證遺囑在法律上具有最強的證據效力。為了遺囑人的利益,公證處對遺囑內容保密。
(5)無論以何種形式立遺囑,遺囑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如果妳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正確表達妳的意思,妳就不能立遺囑。
(六)遺囑內容必須具體、清楚、真實。如果遺囑內容模糊籠統,很可能在遺囑人去世後,因對遺囑理解的模糊而難以執行。
(7)遺囑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剝奪負有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收入來源的人的繼承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