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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喪葬費的條件
領取喪葬費的條件是,已經參加社保繳費或者已經退休的職工,去世後可以領取喪葬費。我國對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死亡後的待遇標準作了如下規定。

1、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1)喪葬補助金和直系親屬壹次性救濟費按照本市上年度三個月和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壹次性發放。

(二)供養直系親屬的救助金,按照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和物價補貼之和,按月發放到每人。

(3)直系親屬孤寡的,每月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補貼標準的200%發放生活補貼。

2.職工直系親屬死亡的,其喪葬補助金不分年齡,按照本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1個月發放。

3.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按國家機關退休人員死亡的有關待遇支付:

(1)喪葬費壹次性支付600元。

(2)壹次性救濟費按本人基本退休養老金(基本工資、等級工資、崗位工資、工齡工資)10個月發放。

(3)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居住在市區(含開發區、鎮)的,每人每月補助110元,同時給予物價補貼。

綜上所述,參加過社保繳費或者已經退休的職工,去世後可以領取喪葬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費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