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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知識產權法自學考試案例分析答案如下:第45題。成立了壹家文化公司來創作電視劇劇本。
1、

(1)劇本版權歸文化公司所有。如果甲、乙、丁均為公司員工,劇本屬於職務創作;如果不是,則屬於委托創作。無論哪種情況,版權都屬於贊助商,也就是文化公司。

(2)作為創作團隊的壹員,C只有署名權,無權私自授權。

2、

(1)如果證據充分,甲方可以證明其技術是在乙方申請專利之前生產的,並且可以生產。

(2)由於專利屬於B公司,在專利仍然有效的前提下,甲方無權許可。

3、

(1)根據題目,該商標應屬於地理標誌,可以申請註冊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脆皮梨”是國際分類中的31類別。

(2)根據題目的意思,我想回答不能批準;然而,目前給出的條件嚴重不足。根據法律規定,只能說在正常情況下,第二名的公司不能註冊成功。

《商標法》明確規定,“商標含有商品地理標誌,且該商品不來自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如果甲乙雙方的合作社證明該名稱屬於地理標誌,乙公司的“香酥梨”商標將無法註冊成功,其他類型的商標將有機會。(請註意是“不會註冊成功”而不是“無法獲批”,因為B公司先申請的,理論上是先審查的,有可能通過初審,然後被異議或撤銷。)

商標審查標準中對地名也有限制。“如果商標中包含的地理名稱與申請人所在地不壹致,很容易使公眾產生誤解並判斷其具有不良影響,應適用商標法的規定予以駁回。”但也有例外,比如“縣級以下行政區劃名稱”是不受限制的,也就是說,如果A只是某個村,那麽B公司申請的商標就有機會通過初審;此外,“地名有其他含義且含義強於地名本身”也有機會註冊成功,如黃山、洪湖等。,第二名的公司也有機會註冊。當然,前提是“酥梨”或A以外的物品不能證明該名稱是地理標誌。

綜合分析,由於條件不足,公司申請的商標在第二位仍有“獲批”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