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現實很尷尬。法院可以受理並執行壹次,但不能每次都走這條路。
此外,如果強制執行,妳經常被拒絕探望妳的孩子。探望權屬於身份權,是壹種人身權。拒絕讓妳見孩子也是壹種侵權行為。妳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動。如果不允許見孩子,可以保留錄音錄像等證據。然後和被告壹起作為* * *告訴他們。這樣,除了被罰款,妳甚至可以拿回撫養權。也就是說,如果對方堅決拒絕妳的探視,甚至存在言語和行為暴力,法院甚至可以剝奪他們的監護權。
當然,我們也要註意妳當初是如何同意離婚的,以及妳是否需要支付撫養費。如果妳被要求承擔壹定數額的贍養費,而妳沒有,那麽他們可能會因為不讓妳探望而懲罰妳。所以妳起訴的時候,他們也會處理,比如要求法院強制執行撫養費。
據我所知,在許多農村離婚案件中,女方不需要承擔撫養費,但基本上不允許她探望。在這裏,既然他們不要求撫養費,妳就有義務承擔壹定的撫養費,當然這個數額可以根據妳自己的經濟能力來決定。但這不是拒絕妳來訪的理由。因此,如果離婚時不存在協商贍養費的問題,而且他們也從未要求妳在離婚後支付贍養費。妳可以繼續要求探視並保留他們拒絕讓妳探視的證據,然後起訴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