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給給付人造成困難的。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對“生活困境”的理解
《解釋》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是彩禮返還的條件。那麽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解釋了“生活困難”的含義:“所謂‘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配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相應地,“生活困難”應該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解釋》中對“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與上述解釋壹致。也就是所謂的絕對困難是真正的困難,因為支付彩禮後,不可能靠自己的力量在當地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支付彩禮前相比財產的損失,這比原來的生活條件更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