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環境保護職責。規定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平衡是國家的基本職責。《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這壹規定為國家環境保護活動和環境立法奠定了憲法基礎。
(2)公民的環境權利和義務。許多國家的憲法規定公民有生活在良好生活環境中的權利和保護環境的義務。雖然中國憲法沒有直接規定公民的環境權利和義務,但憲法第52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集體的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這壹規定既是公民主張環境權的依據,也是防止濫用個人權利造成環境汙染和破壞的基本環境義務規範。
(3)環境保護基本政策和原則。例如,中國憲法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第九條);“所有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使用土地”(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