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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責任是什麽?
壹般來說,管理者需要承擔相應的應由政府機構承擔的法律責任,這應該取決於合同。

法律分析

代理人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政府代理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管理人是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要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來確定,不能壹概而論。經辦人是部門內事件的發起者和處理者,經辦人做的事情要經過上面主管的檢查。這些都是政府部門業務流程的俗稱,它們只是業務流程中壹個階段和壹個經辦人的名字。代理人,顧名思義,就是處理事情的人。代理人只代表某壹事項的代理人。依法或者依職權辦理事項的,對所辦理的事項不承擔法律責任。在買賣合同中,代理人沒有過錯,不承擔法律責任。有過錯的,他承擔過錯範圍內的責任。承擔責任後,公司有權向管理人追償。以公司名義簽訂的法律合同,即如果簽約方是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個人不承擔對外的法律責任。如果經理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不承擔對外的法律責任。但是,如果管理人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以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而合同的另壹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沒有法律授權,管理人的公司事後又不追認合同,那麽管理人就無權代理,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回執,註明證據的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並由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壹條* *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