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
第二條監察機關對違法公職人員實施行政處分的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第二章和第三章適用於任免公職人員的機關和單位對違法公職人員的處罰。處罰的程序和申訴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
第三條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察,依法對違法公職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任免公職人員的機關和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監察機關發現任免公職人員的機關、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不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