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壹,主權利為1。妳有權申請回避。承辦案件的執行法官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回避,但需要說明理由,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決定;2.您有權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執行事宜;3.妳有權向執行法官詢問執行案件的進展情況;4.妳有權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線索和被執行人的財產;5.妳有權要求查詢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6.妳有權與被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如果對方不履行和解協議,妳方有權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7.妳有權對人民法院作出的違反法律規定的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第二,主義務1。妳有義務向法院提供妳所知道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2.妳有義務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保密;3.妳有義務在法院依法確定的期限內完成指令;4.妳有義務接受人民法院的詢問和調查;5.妳有義務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實施該行為;6.妳有義務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進壹步查封、扣押、凍結的申請;7.委托代理人辦理執行的,妳有義務向法院出具由妳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並載明委托範圍和權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放棄債權、代他人接受執行款物時,應當出具特別授權委托書,明確上述授權事項。三。執行監督須知如果您發現我院執行人員存在以權謀私、索賄受賄、請客送禮等違法違紀行為,可以向我院監察室舉報,但不得誣告陷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具有訴訟權利義務的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