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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建築物附錄的規定
《民法典》關於房屋查封的規定如下: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可用於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的局部維修、更新和改造。征得業主同意。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房屋附屬物是指房屋附屬的財產和相關設施,是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為提高房屋使用效率而改建或增設的,不能異地使用或異地使用,會影響其功能。

建築物附著物補償標準:

壹般給予等價補償。所謂房屋的附屬物,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中增加的被拆除並附著在房屋上的具有壹定用途的設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81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屬於業主所有。經業主同意,可用於電梯、屋頂、外墻和無障礙設施的局部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