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二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並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規則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職責是按照司法部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執業要求,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法律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
擴展數據: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維護其執業活動和管理的合法權利,保障其勞動報酬、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業績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況的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年度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獎懲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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