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未及時填補或者修復位於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附屬設施的缺陷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誌和安全設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期滿後,未及時清理現場的;
(四)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電桿等設施,未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
(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未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六)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