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商和進口商之間的關系是壹種貨物銷售合同。
2.根據出口保理協議,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之間建立了合同關系。出口保理協議是國際保理交易中的主要合同。根據該協議,出口商應將出口保理商協議範圍內所有符合條件的應收賬款轉讓給出口保理商,使出口保理商對這些應收賬款獲得真實、有效和完整的權利,以確保應收賬款有效並具有相應的價值,不會存在任何障礙。
3.出口保理商和進口保理商之間存在相互保理合同關系。進出口保理商之間應簽訂相互保理協議,雙方關系具有轉讓人與債權受讓人的法律關系,即出口保理商將從供應商處購買的應收賬款再轉讓給進口保理商,即再保理形成法律關系。
4.進口商和進口保理商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從法律上講,進口商和進口保理商之間不存在合同法律關系。但是,由於進口保理商最終從出口商處獲得了對進口商的應收賬款,只要出口商與進口商之間的銷售合同或其他類似合同沒有明確規定該合同或合同項下產生的應收賬款禁止轉讓,保理商就可以合法有效地獲得應收賬款而無需進口商事先同意,並實際上與進口商形成債權債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