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和殘疾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學生,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送其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壹百零二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應當考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使用未成年人能夠理解的語言和表達方式,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第壹百壹十二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性侵害、暴力傷害未成年人案件,應當采取同步錄音錄像等措施盡快完成;如果未成年被害人和證人是女性,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