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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保險公司有關的法律
保險法關於處理保險公司破產的原文:

第八十九條

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並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解散,或者公司

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後解散。

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依法分立、合並或者被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公司解散時,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九十條

該保險公司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並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監管機構同意,

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和解或破產清算;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第九十壹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

欠員工的工資和醫療保健、殘疾福利,

養老金支出,

所欠基本養老金應計入職工個人賬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付職工的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賠償金;

(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

(三)第(壹)項以外的保險公司所欠社會保險費和稅款;

(四)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產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公司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第九十二條

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的,其持有

人壽保險合同和責任準備金,

必須轉入其他保險公司從事人壽保險業務;

不能和別人在壹起

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接受轉賬。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轉讓或者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和責任準備金。

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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