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
戶籍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
設有派出所的城鎮以派出所管轄為戶口管轄;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管轄為戶口管轄。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本。
設有公安派出所的城市、水域和鄉鎮應當向每戶發放戶口本。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放戶口本;戶口本不發給合作社以外的賬戶。
登記在戶口本和戶口本上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籍以戶為單位。與主管住在同壹地方的人是壹戶,主管是壹家之主。壹個獨立的家庭,由我當家。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 * *宿舍的戶口* *設立分戶或單獨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籍。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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