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購買房屋的原房主如果沒有在約定的日期搬走,可以再次續簽租約,或者如果對方不想搬走,可以要求對方離開房屋。如果不行,他可以去法院進行相關訴訟,然後要求強制執行,但通常沒有必要走到這壹步。(1)出租人和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經出租人同意後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因此,如果租客想續租,他應該提前簽署合同,否則,他應該盡早找到新房子,以免無處安頓。(2)合同期滿後出租人收回租賃房屋。合同期滿後,原房屋租賃合同因租賃期限屆滿而終止。如果房屋租賃合同沒有重新簽訂,那麽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將房屋返還出租人。到期承租人無法找到房屋的,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如果延長租賃期限,承租人應在遷出前支付房屋的逾期使用費。(3)續租。承租人在租賃有效期內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出借,或者交換、出售、贈送他人的,按侵權處理。出租人回來後,可以收回原房屋並要求賠償損失和返還違法所得,有關部門可以處以罰款或沒收違法所得。如果承租人趁業主不在從事非法活動,損害了公共利益,或不服從上述適當處理,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所遭受的損失,並向房屋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 *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無限期。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