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將行為人授權給第三方,但實際上並未授權代理人給行為人或授權代理人後撤回授權。
(2)本人將證書交付行為人,行為人憑此證書與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
(3)代理關系終止後,本人未收回代理憑證,行為人使用委托書原件等代理憑證與相對人實施行為。
(4)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不反對。
表見代理的後果: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的,對方有理由。
如果行為人有代理權,代理行為有效。
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然行為人事實上沒有代理,但相對人有理由認為行為人有代理並與其實施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也是廣義上的無權代理,但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和交易安全,法律強制委托人承擔其法律後果。
表見代理制度是基於被代理人的過錯或被代理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的特殊關系,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是壹種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行為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我國的表見代理制度建立時間不長,還存在壹些不完善的地方,有些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和探討。其中,相對人選擇債務人的權利問題、無權代理人的法律責任問題和代理人的抗辯權問題是亟待解決的問題。出於法律的原因,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應該更加重視表見代理問題,對自己、他人和社會的利益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