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公民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審理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投訴。公民對民事、經濟、行政等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可以通過主管機關、有關群團組織或者其他單位公布的電話、政務網絡等方式反映並要求處理和解決;
3.申請調解。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勸導和說服,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4.申請仲裁。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時,應當根據仲裁協議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選定仲裁委員會,請其進行調解並作出裁決;
5.申請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6.申請信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傳真、電話、來訪等方式向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