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計數制。在計數系統下,每個夥伴的積分增長幾乎遵循相同的速度,鎖定了水平。隨著資歷的增長,合夥人的數量自然增加。只要律所的總利潤增加,合夥人點數在律所總數中的比例沒有被過度稀釋,合夥人的利潤分配自然會增加;
2.傭金制度。在特許權使用費制度下,產生的收入額是評估合作夥伴貢獻的最重要標準。這也促使每個合作夥伴努力擴大自己的案件來源並增加業務收入。激發了個人開發貨源、增加業務收入的積極性。由於每個合夥人的利潤分配互不影響,合夥人並不那麽關心其他合夥人是誰,入場條件主要基於獨立創收金額。正常情況下,任何符合創收金額條件的人都可以加入。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如下:
1.壹般來說,合夥人出資後,即喪失作為其出資部分的財產所有權,合夥企業的產權主體是合夥企業,而不是每個單獨的合夥人;
2.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3.合夥人財產份額的轉讓。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合夥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二條。
合夥律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的律師執業機構,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管理、享受收益、承擔風險。
合夥律師事務所的財產歸合夥人所有,合夥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