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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混亂的識別條件
人格混亂的認定條件如下:

1,人員混亂。這是指法人之間在組織和人員方面的嚴重交叉和重疊。例如,公司的董事相互兼任職務,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交叉任職,甚至員工也是壹樣的。最典型的情況是壹套人馬和多個品牌;

2.業務混亂;

3.如果公司法人財產和人員不可區分,則已喪失獨立人格,構成人格混同;

4.從上述困惑中是否存在連續重疊開始;

5.虛假出資和不當減資不能單獨作為人格混同的證據。

公司人格混亂如下:

1.如果沒有明確區分股東和公司的資金,財務管理不嚴格,股東隨意分配公司財產,或將其變成股東的個人財產,則將其認定為大鍋飯;

2.如果股東與公司從事相同的業務,有時他們以自己的名義從事交易活動,有時他們以公司的名義從事交易活動,以至於與他們進行交易的第三方無法分辨其是與股東進行交易還是與公司進行交易,這將被認為是業務混淆;

3、在其他公司作為股東的情況下,如果公司與股東的組織、管理人員相互交叉,如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統壹調配,甚至員工也完全壹致,即“多個品牌、壹套人馬”,這將被認為是人員混淆;

4.其他公司也是股東。如果股東和公司使用同壹個地方工作,這將被認為是壹個混亂的地方。

綜上所述,人格混亂主要包括財產和業務,在這些方面往往很難收集證據。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同時疊加多個混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