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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的質量控制義務和責任是什麽?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如下:

1、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和分包單位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2.建設單位的義務包括向參與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建築設計單位和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拒絕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

安全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信息,氣象、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工程的相關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預算時,應當確定建設項目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措施的費用。施工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購買、租賃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