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警服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壹監制,並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非法制造、銷售。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警服、警械和證件由人民警察專用,其他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持有或者使用。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制造、出售、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標誌、警服、警械和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壹條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和警用裝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