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監護人在日常生活中要有意識地將自己的財產與未成年人的財產區分開來,如列好清單、做好收支登記等。,並潛移默化地傳達了獨立財產的概念,這有助於培養未成年人從小樹立獨立人格和責任感。
第壹,不得主動侵害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七條第十項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違法行為,不得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不得利用未成年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妥善管理和控制監護人的財產。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七項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財產的職責。
三是要尊重未成年人本人意願。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第五項規定:處理未成年人事務,應當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據此,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作出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決定時,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社會經驗、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征求其本人的意見,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