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高鐵並不違法。強行占座是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嚴重行為。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高鐵占座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壹款第三項的規定,高鐵將被罰款200元,並禁止購買180天的火車票。《治安管理處罰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規定持頭等艙客票的旅客可以隨身攜帶兩件物品;持公務艙或經濟艙客票的旅客只能隨身攜帶壹件物品;每件物品體積不得超過20cm x 40cm x 55cm,總重量最多不超過5kg。超出部分應根據規定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