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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審發回重審。
法律主體性:

發回重審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第壹審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發回重審的案件包括兩種類型:1。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上訴、抗訴,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第壹審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2.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第壹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所謂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包括:(1)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公開審判的規定。例如,案件性質不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犯罪嫌疑人不是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但壹審未進行公開審判。根據最終證據,法庭上沒有質證等等。(2)違反回避制度。合議庭成員和有關人員應當依法回避。例如,應當回避的法官或者其他應當主動回避的人沒有回避。(三)剝奪或者限制當事人合法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如果法官不允許被告在庭審中進行辯護或最後陳述;未為盲、聾、啞、未成年人或者依法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的;對當事人和辯護人提出的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檢驗的申請不予理睬或者無理拒絕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民事賠償請求未被依法受理。(4)審判組織的構成違法。例如,不具有法官、法官助理、人民陪審員法定資格的人參加合議庭;實際參加庭審的法官與法律文書中署名的審判長、合議庭成員不壹致的;審判委員會在成員不足半數時研究和裁決案件。(5)其他違反法律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發回重審案件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按照第壹審程序進行審判。對再審後的判決,可以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提出上訴或者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