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法律,中國的國庫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人選由國務院總理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NPC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國人民和國家主席任免。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1,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定;
2.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3.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4.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5、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6.監督和管理黃金市場;
7.持有、管理和運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8.管理人的國庫;
9.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10,指導和部署金融行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測;
11,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12,作為國家中央銀行,從事相關國際金融活動;
1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中國人民銀行為了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管理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