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擴大經營,增加就業。國家支持勞動者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各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就業服務。勞動者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而受歧視。
法律、法規對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和退出現役的軍人就業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禁止雇主招募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文學、藝術、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三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