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寫的婚前財產協議有效嗎?
手寫離婚夫妻的婚前財產協議壹般是有效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在結婚登記前和結婚登記後討論財產的歸屬問題,並且應該以書面形式進行,這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壹)工資、獎金和勞動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收益;(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女方、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壹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五條* *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歸* * *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歸各自部分所有。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將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壹方所欠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三條:(壹)壹方的婚前財產;(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