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用槍壹律上交,非任務期間禁止帶回家,否則違反紀律。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佩帶和使用槍支規範》
第七條人民警察執行下列任務時,應當攜帶槍支:
(壹)處理和調查暴力犯罪;
(二)逮捕、搜查、押解、傳喚、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執行武裝巡邏任務的;
(四)在公安檢查站、檢查站執行武裝警戒和應急任務;
(五)在車站、機場、碼頭、港口等重點部位和區域執行武裝定點執勤任務的;
(六)在重點區域執行入戶調查核實等反恐防暴任務;
(七)省級以上公安機關依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有關規定經特別批準後方可佩帶槍支:
(壹)進入北京市區的,應當經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執行安保任務需要乘坐民航飛機的,應當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三)跨公安機關管轄範圍佩帶狙擊步槍、班機槍執行任務,應當經上壹級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
(四)省級以上公安機關依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人民警察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攜帶槍支:
(1)未裝子彈時打開槍保險,裝子彈時關閉槍保險;
(二)穿著警服、佩帶手槍時,應當使用標準的槍套和槍支輪廓;
(3)穿便裝佩戴手槍時,應選擇便攜式槍套;
(4)著警服佩帶長槍時,應使用制式槍帶,使用肩槍、背槍或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