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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濟糾紛中痛打並搶走其他財物不算搶劫嗎?
搶劫屬於違法行為,數額不大,性質也不是特別惡劣。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造成人身傷害的惡性行為,觸犯了刑法。

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犯罪人是否以非法占有財物為基礎,是否實際當場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準,而不是以其事前準備為標準。

搶劫的目的是強行搶奪公私財物。強行接管財務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有意識的行為人直接當場查封、搶走被害人占有的財物;二是強迫受害人當場直接交出財物。

搶劫的犯罪現場,無論是攔路搶劫還是入室搶劫,都不影響搶劫罪的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室盜竊;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械搶劫;

(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