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附條件贈與中,條件與贈與相互依存,條件的達成與贈與的生效或撤銷直接相關。送訂婚戒指是有條件的禮物。其目的是與對方結婚,這是民間彩禮之壹。
2.這種禮物,尤其是結婚的條件,具有人權和道德的雙重價值。如果接受者食言,他應該歸還戒指。
3.如果發送方反悔,此時受贈方沒有過錯,但從法律上講,所附條件(以結婚為目的)仍然不成立。從法律上講,受贈人還是應該歸還戒指。
4.如果雙方結婚,戒指是婚前禮物,是受贈人的個人財產。如果男人送給女人禮物,戒指是女人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的財產。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生效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終止條件的合同在條件成就時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九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
2、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未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壹年內行使。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