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當事人同意,錄音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未經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像,只要不是刑訊逼供或者其他侵害他人利益的非法手段取得的,都可以作為證據。《民事訴訟若幹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有其他證據支持並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過去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拍照可以作為證據嗎?
司法實踐中,在公共場合,比如在餐廳、地鐵,甚至在第三人住所外,壹些法院會將錄音錄像作為定案依據;而且在私人場所,如果當事人只是偷偷錄音或者偷拍,沒有通過欺詐、利誘等任何非法手段獲取的錄音、錄像,壹般來說,壹些法院也認為具有證據效力。
比如,當事人為了證明自己的說法,偷偷在對方臥室安裝偷拍設備,拍下臥室照片作為證據。這張照片顯然不能作為證據,因為它侵犯了對方的隱私。但是,如果對方在市場上和第三人做了什麽事情,即使是未經他們同意拍攝的,也不侵犯對方的合法權益,這樣的證據是可以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