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費用:醫療費用包括當事人為治療損傷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療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和後續治療費。
(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收入、護士人數、護理期確定。
(4)交通費:按當事人及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或轉往其他醫院的實際費用,死者親屬(不超過三人)參與死亡事故處理的費用計算。
(五)住宿費:當事人及其隨行人員從外地來本市處理交通事故實際發生的住宿費。
(六)住院夥食補助費:參照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確定。
(七)營養費用:營養費用是指當事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發生的費用。營養費根據當事人的殘疾程度,參照醫院意見和營養費憑證確定。
(八)傷殘賠償金:根據當事人的傷殘等級,按照當地公布的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自傷殘之日起計算傷殘賠償金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用:殘疾輔助器具費用按照普通適用器具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法律依據:《民法》
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和其他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註:民法典自2021 1 1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