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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多久可以郵寄到法院?
法律解析:第壹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表)或者執行申請書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向自訴人立案,認為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應當在15日內立案。變更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在收到案卷後3日內立案。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第壹審人民法院移送的申訴(抗訴)材料和卷宗材料後5日內立案。發回重審、裁定再審的案件,應當在收到發回重審、裁定再審裁定書和案卷材料的次日立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在發回重審的裁定(決定)作出的次日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