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稅務聽證的適用範圍和程序
稅務聽證的適用範圍和程序
聽證的適用範圍: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較大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程序如下: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

稅務行政處罰的聽證條件是什麽?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條件如下:

(壹)、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二)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範圍稅務機關對公民處以2000元(含)以上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含)以上罰款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通知書,告知其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給予的行政處罰,並告知其要求舉行聽證。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相關行政決定前,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的程序。聽證是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重要法律程序。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案件調查人員以外的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代理人;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經審核無誤後,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