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如下: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
稅務行政處罰的聽證條件是什麽?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條件如下:
(壹)、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二)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範圍稅務機關對公民處以2000元(含)以上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含)以上罰款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通知書,告知其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給予的行政處罰,並告知其要求舉行聽證。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相關行政決定前,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的程序。聽證是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重要法律程序。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案件調查人員以外的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代理人;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經審核無誤後,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