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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關系應在什麽條件下成立,如何處理?
合夥企業要想順利成立,必須滿足相應的條件。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兩個以上的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額;

(四)有合夥企業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之所以明確規定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首先是為了在企業設立之初為合夥人提供壹個基本指引,其次是因為只有作出強制性的法律規定,才能依法保障市場經營秩序和交易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處理流程:

合夥企業設立登記

設立登記需要提交的文件:

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企業登記申請書;

3.全體合夥人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4.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 * *委托的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

5.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協議;

6.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各合夥人認繳或實繳出資的確認書;

7.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8.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委托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授權委托書;執行事務合夥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其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9.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全體合夥人協商作價的,應當提交全體合夥人簽名的確認書;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價格的,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證明;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普通合夥企業的,應當提交合夥人的職業資格證明,並提交相應證明;

11.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須經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1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