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壹條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符的活動,或者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停留居留的,可以限期出境。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將其驅逐出境。公安部的處罰決定是最終決定。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入境。
第八十條非法雇傭外國人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的,每非法介紹壹人罰款5000元,總額不超過5萬元;對單位每非法介紹壹人罰款5000元,總額不超過10萬元;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非法雇用外國人的,每非法雇用壹人處1萬元罰款,總額不超過10萬元;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