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證遺囑是由國家公證處認證的遺囑。除非經過法定程序,否則不應認定為不真實或不合法,因為公證遺囑本身證明了遺囑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其他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在發生爭議時應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確認;
2.公證遺囑是書面遺囑、書面遺囑和錄音遺囑的證明。壹般來說,口頭遺囑也可以進行公證,但壹般來說,公證處證明遺囑時,公證員應制作筆錄並制作書面遺囑;
3.當幾份遺囑之間發生沖突時,公證遺囑的效力應高於其他遺囑。當賬面日期不同的遺囑之間發生沖突時,如果有公證遺囑,其他遺囑未經公證程序不得變更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理:
1,應用。申請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書,並出具身份證明、財產證明等相關證明;
2.復習。主要審查遺囑人是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遺囑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是否有權處分遺囑所處分的財產,遺囑人的遺囑是否真實。
3.進行公證。
總而言之,公證遺囑是所有遺囑中最有效的形式。公證必須由公證處辦理,所有來自單位領導、組織、街道和政府機構的證明都不能稱為公證。無論是公證遺囑還是普通遺囑,其目的都是為了確保被繼承人的財產得到合理有效的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後,如果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139條
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機構辦理。
第143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