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分類就是從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標準,把法律分成若幹不同的類別。在壹定意義上,法律的歷史類型、法律體系、部門法以及法律的起源都可以視為法律的分類。
法律的壹般分類是指世界上所有具有適用法律的國家的分類。
主要有五大類: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實體法和程序法、根本法和普通法、壹般法和特別法、國內法和國際法。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是根據法律創造和表達方式的不同而對法律進行的分類。
(1)成文法: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制定和頒布的以書面形式出現的法律,因此也稱為成文法。
(2)不成文法:其法律效力得到國家承認,但沒有書面形式的法律,壹般指習慣法。
不成文法還包括與成文法相對應的判例法,即法院通過判決確定的先例和判例。它是壹種不以條文(成文)形式出現的法律,因此也是不成文法的主要形式之壹。
2.實體法和程序法是根據法律規定的不同內容對法律進行的分類。
(1)實體法:主要規定和確認權利義務或權力責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和行政法。
(2)程序法:以確保權利和義務的實施或權力和責任的履行的相關程序為重點的法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立法訴訟法等。
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分類是根據它們的主要內容進行的,它們之間有壹些重疊。實體法也可能涉及壹些程序性規定,程序法也可能包括壹些關於權利、義務、職能和責任的規定。